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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的风险分析

非原创(网咯)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量:0

对于投资者而言,P2P网络借贷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而且还可以为投资者“量身定做”,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的不同偏好。不过正是由于跳过了传统的中介环节,如何有效控制风险便成为P2P网络借贷最大的问题。

问卷调查显示,投资者对P2P网贷的风险是极为关切的。大多投资者(近70%)认为与传统金融理财产品相比P2P网贷风险较高,同时投资者认为互联网技术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投资标的不够透明以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投资者遇到过最主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个人信息外泄、接到骚扰电话以及投资金额无法提现。此外,资金和信息安全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而第三方担保机构保本保息以及第三方资金托管被认为是规避风险的最重要的必备条件。不过即便投资者对风险关注度较高,但我们发现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时,认真阅读并逐条理解合同条款的投资者仍是少数。

由于投资者缺乏基本的投资知识,其风险认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较低,“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还未深入人心。对于投资者而言,其在投资活动过程中面临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风险、羊群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投资集中风险、本金损失风险等。不过这里更希望强调的是,P2P网贷的投资者还可能涉及两项刑事风险。

一是洗钱风险。这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1)法律责任和义务的不明确加大反洗钱监管难度;2)认证措施宽松致使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缺陷;3)虚拟账户屏蔽了对资金流向的有效监控;4)产品结构的复杂性为洗钱提供了多样化渠道;5)线上非面对面交易洗钱风险不易识别。

二是高利转贷风险。其中对于“套取”行为的认定为,无法识别投资者资金来源,导致存在投资者用虚假的理由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而投资P2P网贷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于“高利”标准的认定则不以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为衡量标准,而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对于“转贷牟利目的”的认定为,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应该成为影响本罪构成的因素,即如果行为人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前就产生转贷牟利的目的,自然可以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同样也可以构成本罪。

P2P网贷借款者及相关风险

借款者即融资者,是指P2P网络借贷市场中以自身信用(或第三方担保)为基础,从投资者处获得资金的个人或企业,也就是资金的使用方。从过去几年国内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借款者表现出如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借款者数量会受到整体商业环境的影响呈现一定的周期性,但增长率并没有出现显著的下降。同时借款者数量在各地区的发展情况很不均衡,2015年,广东、北京和上海三省市的借款者占到了总数的91.12%。

二是平均借款金额有下降趋势。2015年,P2P网络借贷的平均借款金额是19.59万元,比2014年下降15.89%,不过大多数项目借款金额仍是在10万元以下。

三是不动产抵押及动产质押是最能确保借款风险可控的方式。部分平台还通过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确保及控制其借款债权的风险。

四是借款期限在2009年至2012年间不断下降,但在2012年以后则又逐渐上升。P2P网络借贷的平均借款期限几乎从未超过7个月,借款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借款项目占大多数。

五是借款利率在2009至2015年间整体而言呈现下降趋势,2015年平均借款利率为10.83%。2015年,仅国资背景的平台加权平均借款利率有小幅的上升。分地区看,各省市P2P网络借贷的加权平均借款利率中,最高与最低利率间差距在缩小。

最后,通过我们进行的一些数据比对发现,来自私营企业的借款者是P2P网贷市场筹资的主体,占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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