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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0

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科学地界定公序良俗的概念,是本文论述的基点,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严重的负面效果。但要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不能期望一个完美的概念界定,而应该变换视角,从该原则与道德、现行法秩序的区分来界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素。为进一步认识公序良俗原则,应该明确公序良俗原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适用范围。由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很大的混同性,笔者将该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不仅仅具有其他基本原则共有的功能,更有自身独有的功能。这也为本文界定了论域。公序良俗是私法上控制私人自治、检视法律行为效力的阀门之一。当一个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时,禁止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然而,由于该原则自身的因素和我国司法环境的原因也就决定了它潜藏着以维护伦理道德之名侵害私人自治的致命危险性,立法上所保障的个人自由可能在司法的层面被公权力销蚀而化为乌有。故, 公序良俗原则易被我国司法滥用,而一旦被滥用将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为防止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滥用,必然要求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进而实现其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具体化。为此,笔者从哲学、主体、地域角度全面地介绍了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标准的各种因素理论。那么,在实体法上怎么将这些判断标准应用于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来避免该原则被滥用呢?对此,我国学术界力主案件类型化理论来实现这一目标。笔者在明晰公序良俗原则案件类型化理论之后,明确提出:该方法由于自身的缺陷和我国司法环境的特殊性因素,案件类型化理论并不能担当此大任。既然实体法无法防止该原则被滥用,笔者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高技术含量,将这一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加以解决。在程序法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程序上防止借助公序良俗原则向一般条款逃避。对于公序良俗的认定的主体而言,难道一定要由法官来担任吗?对此,笔者认为法官并不能担当此大任,公序良俗的认定应由民众来完成,而人民的陪审团制度为此提供了制度的保障。在此理论基础上,笔者主张,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以陪审团制度为基础上公序良俗案件诉讼制度,从而在程序上确保该原则的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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