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杜红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7-07-21 浏览量:0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欠缺当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要约,欠缺当中的一个条件,可以构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行为人为寻找合同对象,使自己能发出要约,或唤起他人要约于自己的宣传引诱活动。

   要约和要约邀请都包含着当事人订立

   合同的愿望,但两者又有很大区别:

   其一,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其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其三,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其四,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但不宜以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基本标准,要约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并不妨碍某特定人的承诺与要约的结合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亦不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要约邀请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要约。

   其五,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这是效力上的区别。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杜红涛律师

杜红涛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81-6230-649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