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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来源:张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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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兴盛于20世纪90年代的农民工现象是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特殊历史现象。农民离开田地、离开农村来到城镇打工,成为“农民工”。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农民工法律主体地位的确认,使得农民工在劳资关系、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农民工具有身份上的两重性。作为农民中的一个阶层,农民工拥有农民身份,通常还有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同时从事第二、三产业以谋生存,他们与没有任何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城镇劳动者毕竟有所区别,因为城镇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他们维持生活的唯一来源,一旦失去工作,则难以维持生存。因此,城镇劳动者需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但是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失去了工作之后依然可以用土地维持自己的基本生存,而且在集体土地上可以建自己的住房,对于进入城市,他们基本是“可进可退”,不像城镇劳动者除了工作之外别无出路和生存机会。这也造成了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时,许多农民工并不愿意。他们认为自己总有一天会返回农村,以后的养老也可依靠子女,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实际上减少了他们的收入。这种情况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条有关适用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中,都没有对农民工是否属于该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按照字面上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确实也没有将农民工排除在外。而实践中也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劳动纠纷的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比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 78号)第12条规定,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 180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从这些规定、规范性文件来看,农民工应当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劳动者,享有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劳动者权利,同样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但是,在社会保险领域,对农民工采取特殊的处理方法,主要是基于其亦工亦农两重身份的考虑,以免在城镇劳动者与农民工在拥有土地和生产资料有区别的情况下,却规定两者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完全一样,产生新的不平等。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范围领域,允许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有所差别。目前,农民工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之后一定的失业补助,而不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是,就养老保险而言,我国正在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久的将来,农民工同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养老保险。(文章来源于《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作者:王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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