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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公司如何做好股权架构才能防范公司僵局?

来源:贾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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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风险防控


公司如何做好股权架构才能防范公司僵局?


 

       2009914日,赵某与李某共同发起设立A公司,双方各持有50%的股份,李某为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赵某为监事。A公司自成立以来,两名股东因经营思路有分歧产生矛盾,已连续多年未召开股东会议。同时该公司涉及多起仲裁、诉讼案件并败诉,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013716日,李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日报刊登声明,称公司印章丢失。后另行刻制一套公司印章,并更换银行账户,与赵某分别经营。201332日,李某举报赵某涉嫌职务犯罪,两人矛盾彻底激化。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A公司。

 


    本案中两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为50%,两人因公司经营问题产生矛盾,无法召开股东会亦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决策机制彻底失灵,已经形成了公司僵局。在该情况下,赵某能否要求法院强制解散A公司?《公司法》第18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了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法定要件:一是原告主体适格,即原告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二是出现公司僵局的法定事由,包括:(1)股东()会僵局,即出现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董事会僵局,即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情形。三是公司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是公司僵局状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中,以上四个法定要件均已齐备,因此赵某提起的强制解散公司之诉应当予以支持。


 

       1.有限责任公司应合理设定初始持股比例。如股东为两人,应避免出现均等持股的情形。如股东为三人,尽量避免33:33:34%的持股比例。

       2.股东会议召集程序应简便易于操作,防止出现无法召集股东会的情形。对于特殊决议事项,表决比例不宜要求过高。建立股东表决权的回避制度。对于决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3.由公司章程设定强制收购和公司回购条款。例如,可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连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重大事项难以形成决议,某方股东或者持有公司一定表决权比例以上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反对方的股东的股权”。公司章程还可以约定在出现公司僵局、公司经营困难及其他事由时,由公司回购特定股东的股权。但需要明确股权收购价格确定的依据及相应的程序,如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回购股份的应及时对回购的股份做出处置或办理公司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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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贾奎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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