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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在开庭前几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

来源:莫寅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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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释义】

  开庭日期确定后,书记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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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莫寅秋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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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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