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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谨慎审查义务,中介被判赔偿15万

来源:周必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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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谨慎审查义务,中介被判赔偿15万

 

基本案情

    20139月20日,李小姐从报纸上获悉某房产中介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在出售,她立即拨打中介电话联系看房。次日,中介的工作人员陪同李小姐实地看房,李小姐对该房非常满意,当即支付定金1000元。一个星期后,中介通知李小姐与出售方“周先生”签订买卖合同。于是,在中介的主持下,李小姐又支付了定金49000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该房总房价为80万元,由李小姐先行支付45万元现金给“周先生”作为首期房款,“周先生”用该款偿还银行贷款,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其余款项则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周先生”。

    10月19日,中介陪同李小姐“周先生”一起前往银行办理还贷手续,李小姐先从中国银行取出45万元现金交给“周先生”,后由于另有急事,李小姐先行告辞。于是,中介陪同“周先生”一起前往农业银行办理还贷手续,途中,“周先生”忽然提出肚子饿了想吃饭,于是他留下产权证给中介,转身去找饭店吃饭,然而此一去便再也杳无音讯。久等不到的中介工作人员自感不妙,立即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这一查顿时吓出一身冷汗,原来那位“周先生”提供的产权证居然是假的!45万元房款眨眼失踪!

在寻找假房东无果的情况下,李小姐认为中介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产权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真实性未尽到审查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其损失45万元及律师费、差旅费费用17000元,并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12000元。
中介观点
    在开庭时,中介公司辩称, “那个‘周先生’来挂牌的时候,提供了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还将房屋的钥匙留给我们,买卖合同签订前,我们也曾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过产权调查,确认该房的产权人为‘周对’。但万万没有想,那张产证上的宗地图上没有条形码,也没有宗地图、街道等字样!我们房产中介对自己的‘非专业’疏漏非常懊悔,但坚持认为李小姐的损失是由那位已经失踪的诈骗人‘周先生’引起,作为中介,我们已经尽到了义务,因为那套房屋确实存在,且产权人也确实是‘周对’,李小姐的损失应由失踪人‘周先生’承担,不应由中介公司承担。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38月,一位自称叫“王海”的人向周对先生承租了一套房屋。两天后,这位“王海”便携带该房的假产证、假身份证和户口簿前往本案的中介挂牌,并称自己是“周对”,显然,这个“王海”是有备而来的。
   本案被告中介公司在上下家签约之前已将上家提供的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进行了审查,一般情况下无法对上述证件作真伪鉴别,同时,被告还查询了房屋的产权情况,确认房屋系“周对”所有后,才促成李小姐“上家”的签约。因此,被告不存在故意隐瞒假产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事实,李小姐50万元经济损失是由于第三人诈骗行为引起,依法应由犯罪行为实施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也同时指出,被告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却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未及时发现假产证上的“猫腻”,给了行骗人可乘之机,给李小姐造成损失,中介的行为属于居间义务不当,已构成违约,因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介公司赔偿原告李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退还已收中介费12000元,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而在实务中,除如实报告义务外,居间义务还应当包括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所应尽到的合理的谨慎审查义务。本案中中介公司虽非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但由于对假房产证存在的重大瑕疵未能谨慎审查,及时辨别,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律师也就此建议,中介机构在签合同时应陪同客户一起查看业主房屋权属凭证,并让客户在权属凭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降低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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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必荣
  • 执业律所:上海永昱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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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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