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红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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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公司企业

公司设立过程中行为责任的承担主体

来源:缪红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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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哪些人可被认定为公司发起人?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为公司的发起人。

二、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合同,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前述合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三、 公司因故未能成立,设立时产生的费用与对外的责任如何承担?

1、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责任后,可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对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可请求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3、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要求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四、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1、     公司如成立,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     公司如未成立,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五、 公司设立筹备阶段与所雇佣的人员的关系

双方关系为雇佣关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1、     公司成立的,所雇佣的人员在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公司因故未能成立的,按照以上第三条处理,即:

1、被雇佣人员可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劳务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劳务费等承担责任后,可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对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可请求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3、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要求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劳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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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缪红琰
  • 执业律所: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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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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