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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仍可主张权利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量: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受原告的委托,由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1. 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代理销售合同书》是由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是作为“贵族印象”全屋整装系列代理商,被告法定的代表人郭*也在合同中签字确认。郭*主张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3.4万材料款。

       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是存在于两个公民之间的,而在本案中,被告青岛奥诺美家具有限公司作为“贵族印象”品牌的代理商,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房屋装修材料用于全屋装修,材料价格3.4万。

    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装修材料款,但被告拒绝向原告发货,也拒绝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4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3.4万元。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994

     

 

陈小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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