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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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一房二卖,获得双倍赔偿)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量:0
民事诉状
原告:秦某
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38942元及利息23620.14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购房款1389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0月8日暂计至2019年8月7日,利息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房屋装修保证金损失2564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付购房款138942元的赔偿责任;
以上合计:304068.14元。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房屋订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李王路5号《桃源湖名苑小区》*楼*单元**户房屋一处,房屋建筑面积为102.23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4010元/㎡,房屋的总房价暂定为409942元。协议约定,原告购买储藏室4#/车库17#,总金额34063元。
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房屋首付款104942元、储藏室、车库款34000元,合计138942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网签手续及交付房屋,被告一直予以推脱。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其办理网签手续及交付房屋,被告当庭陈述涉案房屋早已卖给他人,无法为原告办理网签手续。为了查清事实,原告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发现涉案房屋已于2015年2月4日网签给案外人施建忠。
被告在将涉案房屋卖给他人并已为他人办理网签手续的情况下 ,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又于原告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订购协议书》,其行为构成欺诈,属于一房二卖行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予以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