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来源:徐美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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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多地的风俗,一桩婚姻在婚宴之前,男方家要给付女方家彩礼,但是一般都不打收条,也很少有其他凭证。到最后没办婚姻登记或是办理了登记又不在一起生活,要分手或是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但苦于没证据证实给付过女方彩礼以及给付的彩礼数目是多少,不知如何来诉讼。 指导您怎么搜集证据来支持您的诉讼,打赢官司。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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