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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被起诉抢劫罪经辩护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获10个月轻判

来源:黄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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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被起诉抢劫罪经辩护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获10个月轻判

 

一、案件发生经过

2018年6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高X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张XX至成都市成华区XX附近时,将路经此处的被害人陶X撞倒致其脚擦伤,被告人高X遂即与被害人陶X因赔付医疗费的问题发生了纠纷。期间,被告人高X借用被害人陶X的手机用于打电话,后归还给被害人陶X。后被告人高X与被害人陶X的纠纷升级,被告人高X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陶X头面部、身体等部位致其右侧上颌窦前壁粉碎性急性骨折,右侧额窦前壁急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X趁被害人陶X受伤不备之机,将其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2元)拿走,并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高X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张X告知被告人高X,其从地上拿走了被害人陶X的手机。后被告人高X在明知手机系被告人张X趁被害人陶X受伤不备之机拿走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张X一同将该手机以人民币600元予以销赃,并平分赃款。所得赃款二名被告人均已耗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辩护意见,将抢劫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原本刑期3年以上最终获轻判10个月。

三、律师点评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需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财。本案中高X和被害人系因赔偿的事情打起来的,且手机不是张X从被害人身上抢走,而是从地上捡起来的,自己和张X没有预谋过抢劫,自己也是在回家路上才由张X告知的。二名被告人不应当构成抢劫罪的共犯,高X的行为应成立故意伤害罪,且其事后对涉案手机的销赃行为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同时高X有立功表现,针对涉案苹果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提出缺少事实依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通过办案律师的努力,与受害人联系,取得其谅解,也是减轻其刑期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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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强
  • 执业律所: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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