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六个月女婴为何只判五年
性侵六个月女婴为何只判五年
2015年6月30日下午,“福建政和县6个月大女婴遭堂叔性侵害一案”二审宣判。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为什么定了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法院认定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够不上强奸罪要满足的性交定义
在二审判决出来后,5年有期徒刑的结果让人叹法律何为。其中,最大争议是,为什么定了加害者“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按照常规理解,这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性交——有性交的算强奸,利用性交以外的一切手段来满足性欲的算猥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只要性器官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 所以,只要法院认定加害人和受害女婴两者的性器存在接触,即可认定强奸罪名成立。综合各方信息可以断定,法院认可了犯罪嫌疑人“采用手指插入的方式侵害女婴”的说法,且认定无性器接触,故定“猥亵罪”而非“强奸罪”。
这样的判例,以往并不缺乏。只要是性器没有接触和插入,一律都认定为猥亵罪。
即使定了猥亵罪,为什么只判5年?
猥亵罪最高可判15年,但一般情况下最多5年,本案已经属于顶格判罚
根据司法实践,大多数猥亵案件,判刑都在5年以下,如果猥亵儿童的,可以从重处罚。但这个从重的极限,就是5年。所以本案判5年,已经属于从重判罚里的顶格判罚。只有猥亵行为在满足“聚众或在公共场所中进行”的情况下,才可能被判5年以上15年以下。
本案中不存在“聚众”情节,关键就看犯罪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根据二审的判决结果,法院显然不认为此案属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中进行”的加重情节。
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引起媒体关注,是因为受害女婴的父亲在微博上不断求助。他痛斥不公、哭诉遭遇。一直以来,在性侵儿童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受害者都会强调要进行心理辅助,可急需心理帮扶的还有孩子的家长。根据专门研究儿童性侵问题的中科院心理研究所龙迪博士的说法,很多被性侵的女孩自己已经忘却了,但家长却一直生活在挥之不去的阴影下,甚至因此家庭变故,更有些家长成了歧视者的帮凶。
本案也提醒了广大父母,不要以为孩子很小,就不会有被性侵的可能。绝不能以常人思维去看待社会上可能存在的心理变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