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娟宁律师

霍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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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综合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霍娟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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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5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5.2.2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轻型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误工30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中型: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2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8.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15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5.1.5角膜损伤

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护理。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3前房出血: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5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巩膜裂伤

5.1.7.1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日~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5.1.8晶状体损伤

5.1.8.1晶状体脱位:误工60日~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误工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黄斑裂孔:误工3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2眼球摘除:误工30日~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

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5.1.17.2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

5.2.1耳廓损伤

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15日~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2.2外耳道损伤

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5.2.3鼓膜穿孔

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30日~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5.2.4.1听骨脱位、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5内耳损伤

5.2.5.1迷路震荡: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5.2.5.2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日~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5.3鼻部损伤

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5.3.2鼻骨骨折

5.3.2.1鼻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5.3.3鼻窦损伤:误工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日~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5.4.2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4.2.2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2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5.4.2.3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

5.4.3.1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5.4.3.2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

5.4.4.1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4.4.2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4.5牙槽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5.4.6牙齿损伤

5.4.6.1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30日~45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5.4.6.2需复位固定的: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7~1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5.4.8舌损伤:误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4.10面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裂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6.2咽部损伤: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

6.3喉损伤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15日,无需营养和护理。

6.3.2喉切割伤:误工30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食管、气管损伤

6.4.1挫伤: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6.4.2裂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3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甲状腺损伤

6.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6甲状旁腺损伤

6.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皮肤擦、挫伤:误工10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7.1.2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7.1.3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2肋骨骨折

7.2.1一处骨折: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9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

7.3胸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7.4气胸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6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7.5血胸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误工30日~4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误工60日~7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误工90日~10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7.6肺损伤

7.6.1肺挫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7.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6.3肺叶切除: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7.6.5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7食管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8气管、支气管损伤

7.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7.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20日。

7.9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0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胸导管损伤:误工70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12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13膈肌损伤

7.13.1外伤性膈疝: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13.2膈肌破裂: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14乳房损伤:误工30日~4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

7.15外伤性窒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7.16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腹部损伤

8.1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8.1.2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8.1.3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2肝脏损伤

8.2.1经保守治疗: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8.3脾损伤

8.3.1经保守治疗: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4胰腺损伤

8.4.1胰腺挫伤:误工6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8.4.2行胰腺修补术: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10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00日。

8.5肾损伤

8.5.1挫伤:误工3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8.5.2破裂:误工9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

8.6.1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误工9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8.7输尿管、膀胱损伤

8.7.1输尿管、膀胱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8.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误工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卵巢、输卵管、子宫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8.9腹膜后血肿: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

9.1脊柱骨折: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9.2椎间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30~45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误工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9.4脊髓损伤

9.4.1脊髓震荡: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骨盆骨折

9.5.1骨盆稳定型骨折:误工90日~12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日。

9.5.2骨盆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60~90日。

9.5.3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误工180日,营养90~150日。

9.5.4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误工2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9.6阴茎损伤

9.6.1挫伤:误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9.6.2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6.3断裂或缺损: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9.7阴囊损伤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误工6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9.7.2阴囊撕裂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9.8睾丸损伤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9.8.2一侧睾丸切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9.9女性外阴裂伤、缺损: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9.10阴道损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9.11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20~30日。

10肢体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10.1.2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10.1.3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2.2肱骨外科颈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10.2.3肩胛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2.4肱骨干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10.2.5肱骨髁上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10.2.6尺骨鹰嘴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2.8尺桡骨双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2.9桡骨远端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

10.2.10指、掌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10.2.11腕骨骨折:误工1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2股骨颈骨折:误工270日~365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

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3股骨粗隆间骨折:误工180日~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4股骨干骨折: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0.2.15髌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6胫腓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其中,胫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腓骨骨折:误工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7踝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双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18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2.19跟、距骨骨折:误工1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24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距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20跖趾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3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其他关节脱位胸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肩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掌关节脱位:误工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掌指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指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距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骨间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跗跖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跖趾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趾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营养60~180日,护理30~90日。

10.4关节韧带损伤: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其中,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误工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6肢体离断: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断肢:误工90~120日,营养90日,护理30~90日。断指: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

10.7断肢(指、趾)再植术后: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2尺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3桡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4正中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5胫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6腓总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8坐骨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9股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10腋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8.11肌皮神经损伤:误工180日~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10.9.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30日~45日,护理7~60日。

10.9.2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11其它损伤

11.1烧烫伤

11.1.1轻度:误工30日~45日,营养30日,护理1~30日。

11.1.2中度:误工7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11.1.3重度: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

11.2.1局部冻伤

Ⅰ度:误工15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Ⅱ度:误工3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

Ⅲ度:误工6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Ⅳ度:误工14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颅脑损伤的分级

A.1.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A.2烧烫伤程度分级

A.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2.1.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1.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A.2.1.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A.2.1.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

A.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2.2.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

A.2.2.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2.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A.2.2.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使用标准的说明

B.1本标准所指“三期”的期限,为各类损伤的一般原则,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需因人、因伤情、因恢复治疗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机械照搬。

B.2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

B.3多处损伤的,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三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

B.4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但一般不超过24个月。

B.5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三期”时间进行评定。

B.6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三期时限,但“三期”的上限不长于伤残评定的前一日,并应有鉴定人员意见说明。

B.7继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B.8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三期”有所变化的,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三期”。

B.9“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被鉴定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予以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者”,“三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B.10本标准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负责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002年12月1日)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单瘫(肌力4级);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12肋以上骨折。

4.8.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规范性附录)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 ×C (I  +∑I   )(∑I  ≤10%,i=1,2,3……n,多处伤残

1  1  h    a=i     a=i

i=1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规范性附录)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 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C.7.1 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C.7.2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8 .1 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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