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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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效”并非票据行为无效
非原创(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05-15 浏览量:0
在对票据关系以及《九民理解与适用》充分解读之后,我们回到问题的由来,《九民纪要》所认定的民间贴现行为无效,并非票据行为(背书交付)之无效。这是在我国票据法体系承认票据无因性之的必然结论。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的特征,仅需具备必须记载事项及交付,是一种“中性行为”,难以进行违反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益的判定。准此以言,当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民间贴现”的,由于背书行为是典型的票据行为,只要票据必须记载事项完备,背书合法连续,票据行为必然有效,持票人据此享有票据权利。依此逻辑,《九民纪要》确认的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只能是票据基础行为无效抑或是未进行背书转让之贴现行为无效,其法律依据系“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之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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