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刘琬琳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怀孕满12周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非原创(本文来源于网络 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布时间:2019-08-14 浏览量:0

怀孕满12周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产检由妊娠满16周起提前至满12周,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原为妊娠后16周)。同时,更加明确和细化了产检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并确立了可由医疗学者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检项目、产检次数的机制,避免了生硬规定,既可满足“人性化”实际需求,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根据上文可知,在妇女生育期间,如果有购买生育保险的话,虽然中断了劳动,但是可以享受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等优惠政策。因此在有打断生育的情况下,购买生育保险对于家庭来说,是有很大的帮助的。


刘琬琳律师

刘琬琳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134-0710-178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