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美雯律师

邢美雯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来源:邢美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7
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发运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19-124页。

民事审判信箱


  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夫妻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本书研究组:《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辑(总第38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5页。

以上内容由邢美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邢美雯律师咨询。
邢美雯律师
邢美雯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656人好评:4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75号华鸿国际中心写字楼2206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邢美雯
  • 执业律所: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45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75号华鸿国际中心写字楼22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