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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民法典颁布前后有不同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8-26 浏览量:0

第二顺序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民法典颁布前后有不同

 

【精选法院判例1】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死者何某舫父母去世多年,其生前无配偶子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兄弟姐妹及已去世的何某明之子何某平均享有要求钟某玲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周智文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起,才增加了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也可代位继承的规定。

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此前继承法只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才会发生代位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精选法院判例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故代位继承只发生于处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本案系第二顺序继承,陆某律与陆某权平辈,陆某律先于陆某权死亡,就算陆某律有子女,也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不具有本案原告资格。

【精选法院判例3】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1)舟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因陈1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陈2、陈3、陈4继承,而陈2早于陈1亡故,根据法律规定,除代位继承除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系转继承关系,所以陈2无继承权,其妻及子女也不能继承陈1的遗产。至于陈3表示放弃继承,因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此,被继承人陈1的遗产由其兄陈4继承。

【精选法院判例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姜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是按第二顺序继承的案件,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故本案的继承不涉及原、被告其他已过世兄弟姐妹的子女,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

【周律师评析】

判例2-4都是在民法典颁布前的案例,因此前没有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的问题,法院裁判时多不认可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

但死在民法典颁布前而在民法典颁布后处理遗产的可适用新民法典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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