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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8-23 浏览量:0

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

 

【精选最高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

关于利息,甲集团上诉时对475.1314万元资金占用费提出异议,认为该笔资金占用费作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调减。二审法院基于甲集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对475.1314万元诉前资金占用费和起诉后的资金占用费统筹考量,一并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五条(新法)等规定。

【精选省高院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违约金的认定,违约金的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而非获利的手段,因此,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因逾期付款产生的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要求调减约定的违约金,申请人主张其不仅有资金占用损失,还有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约定违约金不应调整,但原审中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而涉案合同约定每年18.25%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利率标准,考虑到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支付了全部货款的事实,原审判决以资金占用损失为基础对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作出评价,并无不当。因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审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本案违约金计算标准作出认定,亦无不当

【周智文律师评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2、买卖合同纠纷的付款责任一般是占用资金的损失,如果买方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及主流判例的观点,一般是参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依规定,法院需主动向买方释明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并要求调整,买方如果出庭的情况下,一般会提出调减过高违约金的请求。但是如果买方没有到庭,没有提出调减违约金,法院则可能会依违约条款作出裁决。

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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