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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来源:南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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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属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法定正当化事由,即这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还存在特殊防卫的情况,即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间存在许多的异同点,以下将分别进行阐述:

 

1、  相同点:

1)  产生相同的刑事责任后果: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如果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使对侵害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了损害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正当防卫行为对侵害人造成的伤害明显大于面临的危害的程度,或紧急避险对第三人的侵害等于或大于面临的危害,则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  具有相同的产生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3)  具有相同的产生前提:都是在上述合法权益面临紧迫的危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2、  不同点:

1)  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来自人的不法侵害,既包括实体性的危害也包括对权利产生的现实危险,以及作为、不作为两种方式。另外,除故意外,过失也可以产生这类危害。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除人之外还包括自然灾害、动物袭击、生理及病理因素等更广泛的来源。

2)  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侵害人本身实施,不能以正当防卫之名针对第三人进行这一行为,否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行为针对的是第三人,是为了保护一个较大的合法利益而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行为侵害的是第三人的权益。

3)  行为主体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都可以实施的合法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殊责任的人,如消防员、警察等。

4)  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在迫不得已,即无其他方法防止危害发生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5)  对行为的损害要求不同: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正当防卫人的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且我国刑法还有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允许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因其是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所以其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紧急避险人意图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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