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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执行拘留程序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量:0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案的时候,有紧急情况,比如嫌疑人逃跑的,可以先行拘留。刑拘和逮捕都是强制措施,但是也有区别。从条件和程序上两者不同,逮捕要经过检察院批准才行,而拘留公安机关就可以执行。从程度上看,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最多七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察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不能终结侦查的可以要求延长一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团伙作案或者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之后便进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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