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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取保候审条件的有哪些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2-23 浏览量:0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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