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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1-29 浏览量:0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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