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临沂律师 > 许仙凤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退婚彩礼返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量:0

彩礼,并不是只要解除了婚约就必须返还,它分两种情形:


  1、不予返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领取了结婚证),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处是指印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2、应予返还。有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以返还:


  (1)给付彩礼后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的;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的。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3-5504-583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