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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争议能适用劳动仲裁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1-05 浏览量:0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具体可以投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类: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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