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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1-05 浏览量:0

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作法适得其反。


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作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相互了解,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录用新职工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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