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星律师

侯星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珠海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

车辆自燃保险公司是否可依合同免责?

来源:侯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8
人浏览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导致车辆报废。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商业险并不包含自燃损失险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广西德保县法院宣判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陆建97412.8元人民币。
  【解 析】

被告提出“依照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车辆火灾是自燃引起的,则属免责范围”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原、被告对存在矛盾和歧义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及格式合同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自燃应属火灾的一种,以火灾发生原因作为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约定应为无效条款;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条款作出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和明确的说明,故本案免责条款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免除自己责任的依据。

据此,法院根据车辆的折旧情况判决做出上述判决。

 

以上内容由侯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侯星律师咨询。
侯星律师
侯星律师
帮助过 852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164号(物资大厦)6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侯星
  • 执业律所: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4*********3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珠海
  • 地  址: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164号(物资大厦)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