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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想延长停工留薪期,什么时间提出?(天津市)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20 浏览量:0
工伤职工想延长停工留薪期,什么时间提出?(天津市)
工伤职工应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千万不要超期。
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定书》(附件 3),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送达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