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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作者:唐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量:0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员工与公司缘分尽时就涉及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了,在有些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经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N、N+1或2N的标准,但是有些劳动者对于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标准不了解,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到底是以什么标准来算呢?

      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来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明示了具体范围: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若打算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单位打算跟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建议提起咨询律师以便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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