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天津律师 > 唐海峰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公司拒缴社保的后果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量:0

    2015年9月1日小史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公司的人事人员表示将在一个月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小史认为买社保还得从他的工资中扣钱,而且将来如果不打工了,社保还不能跟着他带回家,所以就向公司表示不愿意买社保。公司亦顺手推舟,同意了小史的要求,并让小史做出不买社保的书面确认。后来,小史从朋友处得知,办理社保,不仅仅是要从他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费,公司也要为他承担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保费,而且公司承担的比例更高。小史就觉得自己亏了,于是他明确要求公司还是要为他办理社会保险和补缴社保费,并且愿意承担其个人应补缴的部分。公司的人事人员收到这份通知后告知领导,公司领导觉得小史出尔反尔,但想着手里有小史签名的不买社保的书面确认,对小史的要求不予理会。一段时间后,小史见公司还是没有为他买社保,就离开了公司,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裁决科技公司向小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对此觉得很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史以科技公司没有为其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判决就公司向小史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以及《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2008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行政机关可以强制用人单位征缴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除了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救济权利以外,还可以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成为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理由。

唐海峰律师

唐海峰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

186-2202-821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