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锋律师

毛锋

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综合

合伙经营模式下的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毛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3
人浏览

合伙经营模式下的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法律问题探讨

-----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个人合伙,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毛锋 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很多诸如超市、餐厅、宾馆之类的服务业机构,工商登记信息虽为个体户,但实际属于个人合伙。这些机构多数都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虽然出资方式各有差别,如现金、运输工具或不动产、劳务、技术或品牌出资等方式,但其实质上则为个人合伙。那么,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又有着怎样的现实意义?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合伙二者虽有着不同的法律责任体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二者也不是完全剥离的。


一、法律概念及责任的差异


1.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其经营主体只能是个人或其家庭。《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取字号并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通常情况下,在对外债务承担上,直接以字号上登记的个人为当事人。

2.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在对外债务承担上,各合伙人属于共同责任主体。

3.对比和分析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不仅在组织形式上有所区别,而且在对外责任承担方式上也大有不同。⑴在经营主体上,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或其家庭,个人合伙则是各合伙人和合伙组织;⑵在法律责任上,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其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人合伙则以合伙人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约定并在出资及合伙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⑶在责任主体上,个体工商户通常以登记的个人或其家庭成员为当事人,而个人合伙则以全部合伙人为共同当事人;⑷资本来源上,个体工商户显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独立性及人身依附性,而个人合伙则完全属于开放性模式,达成合伙协议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合伙的一员。


二、混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及解决之道


刚才我们提到资本来源不同是二者的区别之一。但现实中,正存在着这样的问题需要去解决。众多的商户,虽然名义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个体,但实际上却由数个合伙人共同经营。各合伙人之间有着详细的合伙协议,对出资数额、方式、利润分配、责任承担以及合伙事务的经营上均进行了约定。只是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仅以某一个合伙人的名义进行,类别则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对外法律关系上该被登记的合伙人则是该个体工商户的直接责任人。在该种模式下就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商户经营一旦对外产生债务,债权人显然会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民通意见》第41条的规定,将经过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直接作为被告主张债权。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商户的其他合伙人是否应当被列为或被追加为被告而参与诉讼呢?如果我们从个体工商户这一角度出发,显然对外只能将登记的负责人作为直接当事人。但如果从个人合伙的角度出发,就应当将全部合伙人作为共同当事人。这种情形下,作为原告一方是否有权将各合伙人作为共同当事人列为被告?作为被列为被告一方的登记的个体负责人能否提出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的请求?关于上述问题,自从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便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此条规定,实际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各合伙人均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参与诉讼。所以债权人可以将登记的个体户负责人及实际经营的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而作为被告地位的登记的个体负责人亦有权要求追加其他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对于被登记为负责人的个体合伙人而言,显然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


三、案例回放


甲、乙、丙三人达成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餐饮店,其中甲负责店面的经营管理,占40%份额;乙出资60万元,占20%份额;丙出资80万元占40%份额,乙和丙不参与店面经营,对外债务三人按各自占有份额承担。《合伙协议》签订后该店面便以丙的名义进行了工商登记,法律属性为个体工商户,丙被登记为该个体户的负责人。在店面的经营过程中,相继拖欠食材供应商货款近百万元。供应商遂将丙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丙有苦说不出,店面长期处于亏损,自己不仅投资了80万元,而且还经常拿钱对店面进行补贴,自己从未分过一分钱利润。于是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甲和乙为共同被告。面对丙的请求,法官认为个体工商户就应当以登记的负责人为被告,追加其他合伙人没有法律依据,《合伙协议》只能在合伙人内部起制约作用。丙遂委托本律师处理此案,我告诉他根据2015年出台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十九条规定,你有权提出追加甲和乙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及时向法官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将甲和乙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最终使得丙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当事人不仅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而且也极大的节省了司法资源。各合伙人作为共同当事人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变得更为容易,各合伙人也因为均处于被告地位,也具有解决问题的积极性。


综合前文所述,正因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在对外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有着极大的差别,才有必要严格区分这两组法律概念的异同。这不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重要的是其具有一定的实务意义。合伙经营模式下的个体工商户对外债务承担问题,尤其值得个体户的登记责任人认真思考。不论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负责人还是相应的债权人都要学会运用《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文 / 毛锋 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 07 02




声明:原创文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违者必究。

以上内容由毛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毛锋律师咨询。
毛锋律师
毛锋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7503人好评:27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西安市雁塔区和谐路国际会议中心南侧佳和中心A座17层11707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毛锋
  • 执业律所: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86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陕西
  •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和谐路国际会议中心南侧佳和中心A座17层1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