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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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员工以公司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持经济补偿?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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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认定未休年假工资属于工资范畴,那么从法理上看,员工据此解除就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但未休年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从《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6 32号)来看,没有将未休年假工资纳入到劳动报酬的范畴,也就是说,目前的意见将逐步统一到未休年假工资不属于工资,而仅具有补偿的性质上来。

    因此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实践中不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的可能性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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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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