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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是否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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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HR操作中,笔者了解到许多HR都要求员工在请婚假、晚婚假时,将所遇到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包含在内,这样操作是否具有充分的依据?

婚假,较早时国家已规定为13天(笔者认为该“天”理解为工作日较为贴切,见中劳薪字第67号“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晚婚假天数则依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但婚假及晚婚假是否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呢?

从现有规定来看,国家层面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意见,如果从婚假是“工作日”的角度去解释,婚假自然不能是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就不能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进去。晚婚假则实属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才有的。故综合来看,婚假、晚婚假是否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应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是:对晚婚者,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见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的《工时和休息休假政策问答》)

上海规定:“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见《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可以将上海的规定理解为晚婚假包含休息日,但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内蒙古意见:“婚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期”(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答,见内蒙古晨报2011617日)

广东规定:“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见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第六条)

北京与广东的规定类似: “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见《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虽然北京和广东的规定针对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鉴于国家层面曾明确婚假为“工作日”,那么笔者认为在用人单位没有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婚假天数中应首先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排除。而晚婚假与婚假虽出处不同,但别无二致,故也不宜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故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确定婚假及晚婚假的休假规则,即凡婚假、晚婚假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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