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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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解除程序瑕疵亦构成违法解除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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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意见,违法解除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处理决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另一类是因处理决定存在实体方面的问题。二者的不同在于,发生前者而劳动者诉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原则上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后者则按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

但用人单位常只关注因实体原因导致的违法解除,而忽视因程序瑕疵导致的违法解除。且法律对何为因程序原因导致的违法解除并未说明。故笔者总结海淀法院发布的三个案例,以期引起广大公司的重视。

案例一,口头解除:

李某入职某机电中心,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工作一个月后,机电中心以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机电中心属于违法解除,故诉至法院,要求机电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电中心作为否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现机电中心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张某存在公司所述解除事由,且未履行合法解除程序,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未能送达:

小乔是某商城一家服装店的导购,因病向公司请假在家休息。一个多月后,小乔回到工作岗位,却被告知公司已经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乔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

庭审中,公司辩称小乔多次无故旷工,且未向公司提交病假条,公司已经通过邮寄至其户籍所在地。小乔称自己并未收到公司邮寄的开除通知,其一直在北京居住,在劳动合同上也是在京住址,并非自己的户籍所在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向小乔的户籍地邮寄了开除通知,但小乔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载明其联系地址为在京的住址,现小乔表示未曾收到该开除通知,而公司未能提供上述邮件的签收人信息。故法院认为公司未能向小乔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此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确认小乔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

案例三,未直接送达:

王强与其工作单位某建设公司发生矛盾后,一直未到岗上班,建设公司也未支付王强工资,后王强将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工资。但在庭审中,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报纸,证明公司已经通过刊登公告的形式向王强送达了解除通知。王强则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也不认可该解除通知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公司的确在报纸上刊登了与王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但在此之前公司并未通过其他方式向王强送达解除通知,建设公司并未直接采取直接联系劳动者协商解除事宜,或向王强确认联系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方式,在并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前提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是存在送达程序瑕疵的,最终判定建设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按照王强的工资待遇支付其相应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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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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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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