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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年会中旅游大奖,离职了如何兑现?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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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要:


郭某2011年1月4日入职北京一科技公司,岗位为项目工程师,双方签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从2011年1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2011年1月28日,科技公司举办的全体职工年会,正在试用期内的郭某,有幸抽中了“韩国济州岛双人七日游”特别奖。


2011年3月18日,科技公司以郭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郭某离职前,要求科技公司安排其“韩国济州岛双人七日游”,或者以现金2500元的方式兑现特别奖,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按规定试用期职工须要等到用期满后才能由公司安排享受所抽中的年会奖项,离职职工不能兑奖。


郭某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申请劳动仲裁。然而仲裁委审查后认为郭某的申诉事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郭某无奈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庭审中,科技公司提交了《2010年度年会抽奖方案及规则》,规则中有“试用期职工须待试用期满后才能由公司安排享受所抽中的年会奖项,离职职工不能兑奖”的相关规定,并称抽奖前,郭某知晓此规定,但未举证证明。


郭某告诉法官其从未见过抽奖方案及规则,并提交了2011年年底几家国际旅行社的三份报价单,证明济州岛一地四日、五日游的价格为每人3000元至4000元,自己要求公司以现金2500元的方式兑现特别奖,没多要。而公司方提交的报价单的价格为每人2300元。


公司另主张,郭某在年会上抽中特别奖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案件不应该由劳动争议法庭审理。


法院认为:


就本案来看,首先来说,无论是编制内职工、合同聘任制职工、还是试用期内的职工,在企业年会上应平等享有参与抽奖的机会。科技公司主张根据《2010年度年会抽奖方案及规则》,试用期职工须待试用期满后才能由公司安排享受所抽中的年会奖项,离职职工不能兑奖;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知晓该抽奖方案及规则,且郭某不予认可,故法院无法采信科技公司的主张。其次,基于年会奖项是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科技公司关于郭某在年会上抽中特别奖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最后,考虑郭某已离职这一现状,结合郭某本人意愿,判决科技公司以现金2500元兑现“韩国济州岛双人七日游奖项”,有利于实现郭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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