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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于立功吗?

来源:向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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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拘留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和知道的全部事情,在有助于公安机关破案的情况下,算是立功行为吗?法定的属于立功条件又是什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案件简介】

刘某是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拘留的。刘某是做物流工作的,今年九月份在一个熟识的人手下做事,他们的工作是把总部发过来的假烟再转运到其他城市去。刘某的工作就是提货和发货,刘某对发货人的情况也并不了解,在市里还有人指示他去提货和发货。在此前他是知情的,但未从中直接得到利益,而且只做了十天的样子,不过发出的货价值不扉。在被带走时刘某主动交代了他所知道的全部事情,现在案件还在侦察中。那么,刘某交代的事有助破案,他是不是算立功,会不会轻判?

【律师解惑】

刘某是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拘留的。刘某的工作就是提货和发货,在此前他是知情的,未从中直接得到利益,发出的货价值不扉。在被带走时他主动交代了他所知道的全部事情。交代与立功,是不一样的。主动交代可以向自首的方面倾斜,可以从轻。而立功被核实后,是可以破格减轻的。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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