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有的债务人为了减少自己的账面资产,加大负债,降低自己的清偿能力,从而达到自己逃避废债的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虚假的交易合同和欠款证明,编造债务,然后让所谓的债权人起诉自己,最终通过诉讼、调节等方式转移资产。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 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 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 虚构事实;
(4) 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一下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
(1) 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利益关系;
(2) 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 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 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 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有: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
针对债务人上述逃废债方式,银行应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加以应对,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调查取证,收集债务人编造债务及恶意虚假诉讼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公安机关,经法院、公安机关查实后,依法对债务人及与其恶意串通的人处以罚款、拘留甚至是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节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节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占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等 )。
3、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刑法》第307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