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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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来源:赵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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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的规定,案外人如欲阻却执行,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支付全部价款、合法实际占有以及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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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光
  • 执业律所: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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