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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瑕疵:保全裁定未及时送达,不影响执行效力

来源:赵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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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法院未能立即向被保全人送达诉讼保全的裁定,也不影响对保全内容的执行,未送达保全裁定不影响法院对被保全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效力。

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被保全人在面对保全措施裁定未送达的状况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被保全人仅以保全措施存在程序瑕疵为由,如本案中的裁定文书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送达的情形,提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一般法院很难支持。这种情况下被保全人一是需要尽快收集其他证据,二是考量手中证据是否能达到提起执行异议的证明标准。


二、此外本案中还存在保证人是否已提供相应担保的纠纷


法院认为:诉讼中保全裁定的作出并不需要严格的对审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为了及时有效地赔偿可能因申请人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而也促使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慎重考虑。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保全,是否提供担保是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数额。


三、根据以上梳理和总结,我们发现,尽管法律规定法院对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应及时通知和送达被申请人,同时规定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实践中,相对超标的额查封和执行错误(执行标的错误和执行行为错误)等严重问题而言,法院一般不会将此视为严重的违法问题。笔者认为,只要存在错误,即使是程序性错误,也应严格依法规范和纠正,法院不仅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也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在实务中,我们不仅要具备对法院和申请人错误行为的更强的判断识别能力,同时更要具备实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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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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