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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能否认定机动车

来源:赵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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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在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根据鉴定被认定为机动车标准的系绝大多数,鉴定也有相关的依据,争议不是很大。

、机动车的定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车速不应高于20km/h。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规定,机动轮椅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50km/h。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的国家标准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指南的说明部分提到:所谓的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符合GB 7258-2012关于汽车(或摩托车)的定义,按照现行机动车生产管理规定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生产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应为具有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其最大设计车速应不大于20km/h,否则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因此,所谓的低速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自行车、电动三轮代步车等电动三轮车辆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本质上都是机动车。


公通字[2011]1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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