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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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方婚前举债,有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23-09-08 浏览量:0
一方婚前举债,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在查明的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范围内,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消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所以,结婚前应该了解下对方婚前举债情况,否则婚后有可能跟着还债。
如果一方在婚前举债,用于支付另一方的彩礼钱,结婚后,另一方无论是否将彩礼钱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均不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与举债一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为,一方的举债已经转化为另一方的彩礼,成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一方举债用于订婚消费,双方最终未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对于虽未登记结婚,但一方举债用于同居共同生活消费的,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连带还款,大家可以讨论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