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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去世,离婚协议里约定房子归我,前夫的子女有权继承吗?

作者:季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8 浏览量:0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可以对抗继承权吗?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约定中获得房产一方的切身权益。

 

案例:

翠花和柱子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内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属于翠花,双方至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房屋有房贷,存在抵押权,一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在翠花一人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天有不测风云,柱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柱子的私生子小柱将翠花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翠花一时不知如何是好,翠花有位律师朋友,朋友告知,小柱无法获得胜诉,无法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翠花一时拿不定主义。那么,事情会如何发展呢?

 

想要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认知,首选要把我一个法律关系,我们分析法律问题,主要就是依据法律事实,认定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抓清楚了,法律效果就清楚了。

 

那么,问题回到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上

法律事实:

翠花和柱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法律事实的问题。该协议已经经过民政局的备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属于有效的协议。协议既然有效的,那么,房产理应归属于翠花。

法律关系:

一切关系最终都会落实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法律关系也不例外,那么柱子的私生子小柱和翠花形成了怎样的法律关系?

 

小柱和翠花形成了继子女关系吗?

法律上对于继子女关系形成的要求是,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最直观的标准是共同生活,从这几点看,小柱显然没有和翠花形成继子女关系,与翠花之间没有继承关系。再者,即使形成了继子女关系,翠花还健在,小柱也无法继承房产啊!小柱的这条路走不通。

 

小柱和柱子之间有继承关系吗?

小柱是柱子的私生子,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私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小柱对于柱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现在问题是《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子属于翠花,小柱有什么办法提出反驳吗?法律实物中,对于《离婚协议书》中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针对这个问题写个不少文章,最近的一篇文章《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属是否有效?》,有兴趣的你可以找来读一下。

 

小柱是否可以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损害了第三人(小柱自身)的利益,对其没有法律效力呢?

 

法律规定对抗效力的考量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里的第三人特指与夫妻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常见的有债权人、担保权人、抵押权人、侵权中尚未形成明确债权的赔偿权利人等,但是小柱不属于上述交易中需要保护的第三人范畴。详细分析,感兴趣的,可以找到作者的另一篇文章《夫妻财产契约的对抗效力分析》来看看。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翠花与柱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是有效的,小柱主张其是第三人,《离婚协议书》对其没有对抗效力,也是站不住脚的。房子属于翠花的,但是,房产没有过户,始终存在权属风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可以通过诉讼变更权属,将房产登记在翠花名下,这个属于司法确权,获得这样的确权判决书后,翠花可以直接拿着判决书,单方面过户了。

 

作者:季伟

作者单位: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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