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连云港律师 > 季伟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第五节—股东及股东资格的认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20 浏览量:0

 第五节股东及股东资格的认定


GG1021:公司股东形形色色如何分类?

真假股东:

冒用别人名义取得股东资格,被冒用人不是公司股东,相应的责任由冒用人承担。

牵线木偶型股东:

隐名股东利用显名股东的便利条件,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或股权信托的安排,规避法律对其身份的限制,例如公务员不能从事经营的限制。某些股权出让方处于种种考虑不想要隐名股东持股,隐名股东采取变通的方式隐名持股。注意,利用显名股东持股是有很大风险的,隐名股东一旦失去对显名股东的控制,显名股东利用显名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便利,脱离隐名股东的控制行使表决权、收取公司发放的红利拒不向隐名股东返还、擅自将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这些行为都应当认定有效,隐名股东股东股东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违约及赔偿损失。另外,隐名股东想要成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还应当由公司通过决议同意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即使诉讼至法院,也可能招致败诉,竹篮打水一场空!如果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于其他人,显名股东也将失去对股权的控制!

股东的类型:

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等。

股东的影响力:

股东可以在公司里面从事职务,例如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可以不在公司从事职务,可以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可以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控股股东:《公司法》第216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利用其股权的控制地方往往对中小股东进行欺压,但其利用控制地位影响决议的通过存在违法、违规、违章或程序上存在瑕疵,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宣布决议无效或撤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还比较多,例如,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可以转让持有的股权、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可以联合其他小股东解散公司等。

实际控制人(非股东但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角色)

《公司法》第216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要抓住一个控制权的概念。控制权一般是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具体表现为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方针、财务、人事等事物的决定权。控制权的核心内容是控制权人对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单方面决定权或重大影响能力。控制权的法律基础是控制权人对于公司直接、间接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数额。

 

GG1022:因股东资格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因股权关系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所以以公司为被告。

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材料很多,很多证据之间还经常出现冲突,例如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股东很有可能出现股东主体不一致的地方,那么该如何运用上述证据来认定公司股东资格难题了。首先要分层级来看证据的证明效力。

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资格争议(适用推定证据):

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股权与物权有相似之处,一般情况下是股权为准物权,可以参照物权中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理论。动产采交付主义,即动产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那么股权是何时转移的呢?这关系到表决权的行使、红利向谁分配等一系列问题。注意到法律规定在股权确权案件中是以公司为被告,而股权关系又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公司认可的股东才是享有权利意义上的股东,公司可以向其发放股利,近而可以得到免责。那么什么是公司认可的股东呢?笔者认为,登记于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或公司实际向其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发放股利等可以认定其是公司认可的股东,也就是登记于股东名册等得到公司认可的时间就是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这一点尤其适用于第三人购买股权情形。公司经营讲究效率,风险可控,而公司只向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发放股利,就可以起到免责的效力,这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可以这样说,公司与股东间的关系采取推定主义,即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既可以视为公司的股东。这是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来认定股东资格。这些证据,包括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

股东与厉害关系人之间股东资格纠纷(源泉证据)

股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当事人原始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继受取得,有继承股权、因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取得的股权、遗赠股权等,基于转让协议取得。转让协议取得单独讨论这里不予讨论。这里就要看取得股权的原始证据如何约定,例如出资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公司出具的收据、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的约定,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等,这里会出现该类证据材料上体现的股东人员与公司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地方,在这里应该以原始证据来考虑谁是真实的股东。

受让人与其他股东、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纠纷(对抗证据)

股东资格纠纷涉及到第三人的,第三人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受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该转让协议生效,受让人是不是一定能够取得股权并获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呢,这个不能一概而定,这里影响因素很多,首先如果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进而影响到股权有限购买权的行使,公司其他股东主张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该如何处理,如何受让人系善意购买人,可以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三人获得该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拒不为受让人办理股东资格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履行变更工商登记等手续,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另外转让人将股权又转让人他人,股权一股二卖,如何处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两份股权转让协议都可以生效,但由谁来获得公司的股权,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根据,公司股权登记对抗的原则,取得公司股权登记的受让人取得公司的股权,其他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主张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所以说,涉及到公司及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股权登记的权利主体,即登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该部分信息因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应给与优先保护。

 

所以说在股东资格争议案件当中,应区分争议主体,分清争议是属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对内关系还是公司、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对外关系,根据对内、还是对外关系的不同,优先适用不同的证据,在对内关系中应优先考虑适用源泉证据,推定证据;在涉及到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优先适用对抗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不至于顾此失彼!

 

作者,季伟律师 


季伟律师

季伟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150-6130-449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