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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知识问答大全—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16 浏览量:0

公司法律知识问答大全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

                                   -----出资篇

                        第二节: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

      出资瑕疵的概念:

      在认缴出资制下,股东违反自身的实缴注册资本的承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出资义务,不完全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出资时间的瑕疵、出资不足、出资的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

      GC1006:公司部分股东未按时缴纳出资,其他股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责任:部分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应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要求不足出资,可以提起诉讼,公司怠于提起诉讼的,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对公司债权人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在出资不实的金额和利息范围内和清偿能力不足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其他股东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其他股东责任:如实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GC1007:哪些情况下构成非货币出资瑕疵?

     财产未实际交付或财产未办理过户手续都构成出资瑕疵: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既包括实际向公司履行实际交付手续,也包括将出资的财产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二者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之一就构成非货币出资瑕疵。所以以存在权利瑕疵的财产出资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瑕疵出资,例如出资人非产权人亦非善意取得人、以存在担保物权的财产出资,当然在上述权利瑕疵消失后,还是可以将瑕疵出资人认定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这种补证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该种权利瑕疵补证的行为应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完成!

     瑕疵补证:

     股东存在财产出资瑕疵的出资,可以通过实际向公司履行交付手续和办理过户手续补证上述出资瑕疵。

     GC1008:哪些主体可以向瑕疵出资股东追究赔偿责任?

     对公司的赔偿责任:由于股东未及时交付财产,造成公司未获得该财产的使用价值,继而需要租用或另购替代物的,这部分损失应由瑕疵股东赔偿;瑕疵出资股东未将出资财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导致公司无法开展业务,丧失商业机会产生的损失,公司也可以向该股东主张。

     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包括正常开展业务期间,公司清偿能力不足,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债权人向瑕疵出资股东主张赔偿;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期间,公司员工此时亦可以作为债权人向出资瑕疵的股东主张赔偿,当然聪明的债权人也会将正常出资的股东一并告上,主张其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公司正常出资股东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作为共同发起人,出资瑕疵股东应按照发起人协议向正常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正常出资的股东在向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后,产生了追偿权,基于追偿权正常出资的股东可以向瑕疵出资股东主张赔偿。之所以,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之间依据发起人协议产生了准合伙的关系,一人过错一体受则,发起人之间具有相互监督的职责。而出资义务作为发起人协议的主要条款,违反之,即产生违约责任,也会产生违反公司法的责任。

GC1009:如何理解《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中“连带责任”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此处“连带责任”既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于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也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责任。瑕疵出资股东拒绝或怠于向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张清偿,承担清偿责任的股东可以向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追偿权。

此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指依然保留股东资格的原始股东、已经将股权转让的前股东,既包括瑕疵出资股东,也包括正常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GC1010: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责任有哪些?

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向公司返还财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C1011: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人(包括公司董监高)是否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该类人员与抽逃出资人员构成对公司的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C1012:从抽逃出资股东处继受股权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要分两种情形:第一种,受让人是善意的的继收人,对于前手股东抽逃出资不知情,其不应该代前手股东向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基于其享受公司股权,其应该向公司返还出资,向公司履行资本充实责任,其可以向前手股东行使追偿权。第二种,受让人是明知前手股东抽逃出资仍受让股权的,当然要与前手股东一起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GC1013:公司是否可以剥夺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瑕疵出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仍不履行资本充实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安排或依据股东会决议将该股东除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C1014:瑕疵出资股东股东权利是否受到限制?

公司可以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通过公司章程的安排,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具体权限和内容。当然在其为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及瑕疵未得到补证之前,法院也也可以视情节限制其权利。例如限制其分取红利的权利,限制其行使部分或全部的表决权等。

作者,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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