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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瑕疵处理

非原创(整理) 发布时间:2015-11-03 浏览量:0

 公司决议瑕疵处理


公司决议一般包括股东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不属于可诉的公司决议的范畴。根据公司决议违法、违章的轻重可以分为无效和可撤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无效。而可撤销的事由主要表现在两种形式:一是程序违法或瑕疵,主要表现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二是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程序瑕疵是指股东会或董事会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虽未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但却显然有失公正。主要有召集人不适格即非公司股东进行召集,作出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召集的时间短于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召集通知里未明确召集事由、议题、决议内容,召集通知遗漏股东,召集的方式未采用章程规定的方式,召集的会议场所的选择、流程设计等限制等。表决程序瑕疵,对于代理人的不当限制或审查不严致使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未参与表决或无代理权的代理人参与了表决,公司决议缺乏章程规定的定足数,例如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持股比例低于最低持股比例要求、董事会出席人数低于最低有效召开的人数要求、公司决议未达到法定表决比例。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般而言程序上的瑕疵可以导致决议被撤销,严重的程序瑕疵将导致决议的不成立,但对于显著轻微的公司决议没有影响决议的实质内容以及参会者的主要权利的或者决议作出之后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存在可以视为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应视为瑕疵被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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