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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4-11 浏览量:0

采光权的概念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法律上对于采光权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般将采光权归入相邻权的范畴,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可以说采光权是个复杂的客体,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对采光权的侵害的判断,不能以房屋是否是违建,是否遮光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权利人的采光权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均可认为侵犯了被人的采光权。

与采光权有关的几个数据

光照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楼间距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序号25明确南京地区南北走向的楼间距应为南楼(高度较低的楼)高度的1.1.至1.8倍。例如南楼的高度为10米,则相邻南北楼之间的间距应为11米至18米。

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断

我国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权侵权,法律条文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同时,采光问题还牵涉到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 (南方、北方)、整体布局是否同纬线平行、两建筑之间有无建筑夹角、所处地区的气候带、是否处于旧城改造区、太阳高度角以及日照影长率等非常复杂的建筑专业问题,这也给处理采光权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一般情况下,参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专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对于是否侵犯采光权会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采光权受到侵害后的赔偿标准问题

我国法律不但对于采光权侵权界定标准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采光权侵权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应赔偿多少损失也没有具体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第一种: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第二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另外,实践中,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采光权的问题,并就违反采光权的认定、赔偿标准做了明确,可以依据合同条款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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