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利腾律师

倪利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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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嘉兴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答辩词

来源:倪利腾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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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词


答辩人:嘉兴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浙江思玥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利腾,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浙江某某线缆有限公司诉嘉兴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答辩人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一供货清单的真实性有异议。

从该证据上的笔迹可以客观清楚的看出,“不含税价”、“付款方式”等字体并非答辩人所书写,答辩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从正常的交易习惯看,买方支付货款之后,卖方应出具相应的发票,所以按照交易习惯可以知道以上货款应当是包含税价的。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电缆有偷工减料的行为,交付标的物有答辩重大瑕疵,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相关鉴定资质的单位对电缆线进行鉴定。

答辩人之所以一直没有支付相应尾款,是因为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交易过程当中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交付给答辩人的电缆线中,多有偷工减料行为,所交付的电缆线大多与规定的规格差距20-25毫米,里面的铜丝多是废铜,由此造成被答辩人的电动机马达损害,无法正常作业,对答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况且,电缆线不同于其他产品,本身就对产品质量要求更加苛刻,如果因为电缆线质量存在问题,造成漏电等情形,后果不堪设想,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巨大损害后果,在这里特此着重说明一下,答辩人在此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答辩人在此特向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相关鉴定资质的单位对电缆线进行鉴定。

三、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承兑汇票贴息2500元,答辩人并未作出过相关承诺,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事实无事实与法律的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在现实经济交易中,从市场交易习惯上说,承兑付款本身就是一种常见的付款方式,不存在贴息一说,除非双方事先对此有明确约定,然而本案中答辩人并没有做出过相关的约定,被答辩人在诉状中陈述的“在其承兑支付2500元贴息”,显然是有悖于事实,且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至少代理人没看见被答辩人提供过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陈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浙江某某线缆有限公司诉嘉兴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供的电缆有重大瑕疵,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一供货清单上相关内容并非答辩人所书写,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承兑汇票由答辩人贴息2500元,答辩人并未作出过相关承诺,被答辩人也没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法院


                                                                     答辩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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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倪利腾
  • 执业律所:浙江思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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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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