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嵩磊律师

张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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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遭遇拆迁如何收集证据

来源:张嵩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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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对很多人来说是人生“第一遭”,往往很是迷茫,在这一场较量中不知如何是好,笔者在案件代理中也常常发现很多当事人对证据收集意识十分淡薄,或仅仅知道应该收集证据,但如何收集,收集哪些却是毫无头绪,特撰此文供参考。
      拆迁是一个系统工程,在遭遇拆迁时,当事人能不能在关键时刻保留关键证据,往往决定了能不能使合法权利得到最大保障。行政诉讼中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拆迁工程比较复杂,从实践中而言,主要分为自身保存证据与拆迁阶段持有收集的证据。
      自身保存的证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装修装潢收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费、税费、自建房屋的经过翻建(或政府招商引资进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个人情况特殊的享有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如有的地方有低保户优惠、残障优抚、军人优抚等,总之尽可能收集完善自身证据。
      拆迁阶段证据:
      三个关键期
      一拆迁前的准备阶段:
      拆迁前期,最关键的证据是征收决定:拆迁公告,与拆迁有关的通知,公开信,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被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征收决定,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与拆迁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特别提示尽可能保存好录音的原始载体)
      二 拆迁中期的对抗阶段
      在房屋评估时,被拆迁人应当让评估公司的工作乂员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证书及上岗 证件,要查看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房屋情况,如果发现与房屋实际面积,裝修情况,层高不符 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求重新评估。对于己达成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并且所有的约定都记载清楚,协议上也不要留下空白处。因为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要求签完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到时再由他们填写,会与口头协商不一致,到那时便会后悔莫及。
     如果被拆迁人没有与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而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被拆迁人切勿釆取消极的处理方式,如不加理会、不到场、不表达的做法,而是要积极地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且要注意查看相关的笔录,看记录人员是不是完整准确地记录了你的意见。
      三强拆阶段
      在行政裁决接近尾声时需要做好更枳极更全面的维权准备,因为程序走到这里,就有可能面临强拆等更被动的局面,这是需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即便行政裁决之后面临司法强拆,被拆迁人也要第一时间拨打110,并找合适的位置和角度将强拆过程拍摄下来 以保存有效旳证择,为以后维权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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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提供证据的要求
      书证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证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视听资料类(录音、录像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鉴定结论类:
      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现场笔录类(主要是对方):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域外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以上内容由张嵩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嵩磊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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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嵩磊
  • 执业律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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