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行为如何认定
重婚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是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且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的合理期待,使夫妻正常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因而,夫妻一方重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合法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所谓“又与他人结婚”,是指与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有配偶。在我国,合法的婚姻包括以下两种。1.法律婚姻法律婚姻,是指欲结婚的男女双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所形成的婚姻。《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是指未经依法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行之后,如果欲结婚的男女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照同居关系对待,不能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