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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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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购房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是房产商的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房产商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此项义务。由于房产商自身的原因,购房者在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1)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购房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购房者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如果房产商有以上三种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需要依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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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街道工农路499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北院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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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新勇
  •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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